離婚時,只要當事人有合法的夫妻財產,按照協議約定,就可以辦理離婚協議。如果一方的財產屬于他。一般來說,共有財產應該平均分配,如果有必要,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如果發生糾紛,現在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時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長寧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得因一方經濟收入低或無經濟收入而少給或少給一部分財產。
2.堅持自己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對于我國農村婦女的經濟發展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存在一定程度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適當多分一些企業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同居、有配偶、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過錯,并不意味著會“把自己打掃出家門”。
4.公平原則: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應當清算,如: 夫妻雙方要做家務、努力養育子女、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下降、離婚后適當安置病房變更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律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
二、哪些企業財產是婚前個人信息財產?
一方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財產、贈與財產、資本利得等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學生個人信息財產以及婚前利息。
婚前,一方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后則以另一種財產形式出現。
婚前財產的確定時間為雙方登記結婚之日,婚前雙方分別擁有的財產屬于一方,婚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特別約定的除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系,便利夫婦在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夫妻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妻子提出離婚也是有可能的。財產分割與誰先提出無關,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應該是平分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商量由妻子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那么在分割時,男方應該給予更多的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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