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界定
1
基本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進行股權分割。
2
界定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3
具體情形
?。?)夫妻共同股權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或購買取得的股權
2) 婚后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股權
(注:如為夫妻一方所贈,沒特別說明,則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3) 夫妻約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股權為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的個人股權
1)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股權。
2) 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股權。
3)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出資或購買取得的股權。

二、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夫妻共同股權分割
1
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夫妻共同股權
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夫妻共同股權包括如下3種情形:
(1)夫妻公司,也叫夫妻二人公司,即僅由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于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
?。?)夫妻以各自名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且該公司還有其他股東。
2
不涉及其他股東的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
A、 一方訴請分割股權
( 1 )雙方就各自股權比例協商一致:
按約定處理。(訴請 / 訴訟中的協商)
?。?2 )雙方就各自股權比例未協商一致:
原則上各自一半,如雙方愿競價,則出價高者得股權,出價低者得現金 (涉及控制權溢價,有利于生產經營原則)
B、一方訴請給付相當于特定股權價值的價款
?。?1 )雙方就爭議股權價值協商一致:
按約定處理。(訴請 / 訴訟中的協商)
?。?2 )雙方就爭議股權價值未協商一致:
釋明訴請變更為分割股權,如果堅持不變訴請,則裁定駁回。

三、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劃分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后,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愿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愿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余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愿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后,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于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注冊公司時,將公司注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地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后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解析:離婚 | 財產共有的“生活習慣考驗”:上 |
| 離婚后的政府獎學金:上海離婚財 | 離婚后的撫養權與子女教育經費: |
| 離婚協議中關于給付財產的約定是 |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來講講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