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原本約好共同去銀行打開保管箱,看看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多少
不料,男方卻違背約定,提前私自開箱。因男方違背誠信,故意隱瞞、轉移財產,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按男方占30%,女方占70%財產的比例,進行分割處理。

上海婚姻糾葛律師講述基本案情
丈夫違反約定,提前打開銀行保管箱
小景與小欣于1998年登記結婚。后兩人因家庭矛盾升級,感情逐漸破裂。
2020年1月,小景向越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夫妻名下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各自名下的車位等,歸各自所有。
小欣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小欣提出,小景曾在某銀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點、分割該保管箱中的財產。
對此,小景當庭表示,保管箱中僅存放了車位的維修基金等證件,其他物品不清楚,小欣對此不認可。
之后,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確認將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銀行開箱清點相關財物。
開箱當天,小欣發現箱內并無貴重財物,經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得知小景已經在4月1日提前辦理過開箱業務。
對此,小景解釋,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為第三人小東所有,故其先行將這些物品拿走。小景為此還出示了小東出具的《證明書》,內容反映因其家中失竊,故將自己的重要私人物品存放于小景租用的保管箱中,并要求小景不要向他人泄露,鑒于小欣要開箱查驗,故小景先行開箱取出了小東的物品并予以歸還。
小欣認為,即使《證明書》屬實,也無法證明小景在開箱時有否取走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貴重物品,且其在法院再三向其強調需與小欣共同開箱的情況下,仍然提前私自去開箱,說明其轉移的財產價值較大,故認為小景不應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后法院詢問小景能否通知小東到庭作證,小景答復:小東表示沒有時間前來法庭。
法院判決:
男方分得三成夫妻共同財產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準許小景與小欣離婚,并酌定涉案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按小景占財產價值30%、小欣占70%的比例進行分割處理。
判后,小景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小景作為提起本案訴訟的一方,開庭前已簽收法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其中已明確告知小景應盡的舉證責任及相應的法律后果。
因此,小景在明知已與小欣約定清點保管箱時間,且小欣已提出分割箱內財物的情況下,仍自行提前辦理開箱業務,極可能導致本案事實無法查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現小景所述的案外人小東未到庭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釋,小欣對此亦不予認可,故法院接納小欣的意見,小景的上述行為可認定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為此,綜合考慮本案中的財產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故意隱藏和轉移及拒不交出共同財產該如何處罰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
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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