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是怎樣的?上海專業婚姻財產律師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獲取的財產。具體你的情況,你只能要求和你前夫分割自2000年你們離婚之后又在一起共同創造的財產,而不能再要求對你們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后又同居財產如何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但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養,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另一方對其生前扶養較多,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
解除同居關系有哪些方式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有兩種方式:
(一)、以協議方式解除: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一種情況: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按非法同居關系來處理,大體上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撫養: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同居期間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債務: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繼承遺產: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上海專業婚姻財產律師說如果夫妻進行離婚之后又同居在一起的,其在同居期間的所獲得的共同財產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但是如果雙方進行同居但是財產是自由獨立的話,那么雙方就不存在有共同財產,那么就不能夠要求進行分割。具體分割可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要求法院訴訟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