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令中沒有明確劃定地皮補償款是屬于夫妻配合財富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那么,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離婚案?上海婚姻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地皮補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據《婚姻法》第17條的劃定,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出產、經營的收益;
(3)常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遺贈或贈與條約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除外;
(5)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依據《婚姻法說明(二)》第11條劃定,“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小我私家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兩邊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兩邊實踐獲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見,對“地皮補償款、布置補助費”現行法令未明確屬于夫妻配合財富仍是小我私家財富。依據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發的《天下民事案件審訊品質事情座談會記要》的劃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瓜葛存續刻日間獲得的買斷工齡款、因路途交通變亂遭遇人身侵害獵取的補償款,可采用類推說明的要領,依據其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所配合擁有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子,確定其在財產分割中的法律適用原則即買斷工齡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地皮征用補償費用是用來部署被征地農夫的社會保證費,是用地單元對落空地皮的農夫,為往后生存前途賦予的一種賠償,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收贈送的財富性子。
土地征收補償費不應歸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是對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續,具有人身專屬性,應歸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征地補償費不能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在實踐中是若何處置地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離婚糾紛案件?
在法律實踐中,分歧法院在處置觸及地皮補償費、布置補助費的仳離膠葛案件時,對地皮補償費、布置補助費的財產性質也存在較大的爭議。但主流觀點還是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該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范圍。理由如下:
1、布置補助費擁有人身專屬性。獲得布置補助費的條件是享有被征地集體經濟構造成員資歷。《地皮管理法實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劃定,征收地皮的布置補助費必需專款公用,不得挪作他用。
可見布置補助費是國度征收集體地皮后,布置被征地農夫今后的生產、生活的補助費用,牽涉到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農民失地后的生產生活及今后的出路問題,因而安置補助費專屬于被征地農民個人所有較為合理。
2、將地皮補償費、布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小我私家財富吻合公道準繩。征地補償費、布置補助費是被征地農夫往后生活的首要依托,在夫妻兩邊仳離時,將其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意味著分給另一方一半的地皮補償款的話,落空地皮一方將永遠地落空一半的生存保證。
并且另一方多半也來自屯子,按照《屯子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說他(她)在原居住地仍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法律允許另一方來分割失地一方的生存依靠,則雙方的生存依靠是不平等的,因此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3、將地皮補償費、布置補助費界定為夫妻小我私家財富有法令有法令可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劃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地皮,應該依法足額領取地皮補償費、布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用度,部署被征地農夫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該條規定可看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是用來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

因此,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地皮征收補償費、布置補助費屬于對一方婚前承包地皮的持續,是失地一方另行守業的出產貼補用度,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這對被征地農夫較為公道,也有相干的法律依據。如遇此類糾紛,失地農民可以請專業律師運用法律和法理來主張土地征收補償款屬于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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