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個人一生很重要的事情,兩個人相愛走到一起組成家庭,形成婚姻關系。有離婚就會有結婚,離婚后就會涉及到共同的財產分配問題。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無效婚姻,也會有無效婚姻。那么,無效婚姻也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嗎?無效婚姻的財產怎么分割?今天上海婚姻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你解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
離婚分割首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出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立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小我私家獨資公司;

(8)一方以小我私家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布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后獲得財富主意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余婚后應歸兩邊的財產。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關于無效婚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由當事人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賜顧幫襯無過錯方的準則判決。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依據各自對共有財富的進獻巨細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富時都完整按以上劃定處置,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于國民法院審理未辦成親掛號而以伉儷名義同居生存案件的多少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時期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富時,應予以適量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存時期一方去世,另一方是依托死者扶養且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人,或許另一方對死者撫養較多,能夠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以上就是無效婚姻的定義以及無效婚姻的相關財產分割。在處理財產分配問題上,只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理,才能使大家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達到合理分配,也會避免很多問題,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上海婚姻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律師團隊,歡迎你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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