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分割哪些資產?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是必要的,因此把握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的前提。 因此,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表示為了了解離婚時哪些資產可以分割,有必要了解什么是共同財產。

一、哪些財產可以在離婚時分割?
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管理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但是對于遺囑內容或者通過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情況除外。
2.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投資企業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企業實際發展取得或者我們應當不斷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二規定:
(一)婚前,父母雙方為購買住房資金,并明確表示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贈與;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企業購置房屋進行出資地為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
4、夫妻一方進行個人信息財產在婚后生活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5.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的產權以其中一名子女的名義登記的,可以視為雙方按父母的出資共有。
二、什么樣的財產可以在離婚時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或者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所以在離婚訴訟中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把握好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前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通過雙方可以基于中國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社會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問題都是一個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現實經濟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活動形式發展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國家名義出現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學生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根據納入績效工資、獎金范圍,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
2. 生產經營收入。 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生產經營所得,主要來源于農村的農業生產和城市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中勞動所得。 還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和債券收益、股票、股權等。
3、知識進行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通過雙方可以基于理論知識經濟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學生知識以及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是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確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建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指出這個過程中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財產情況發生變化較快,除了通過上述法律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導致出現一些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制度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問題存在信息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經濟時代不斷變化以及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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