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前或婚后夫妻未作任何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采用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單獨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包括第17條規定的婚內收入法定共有制度和第18條規定的法定特別財產制度。接下來就由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否有效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未經許可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安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法律關系存以后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配偶共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權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權益;
(4)通過繼承或饋贈獲得的財產是指配偶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饋贈而獲得的財產。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在婚姻關系終止之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財產就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具有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
(6)雙方企業實際發展取得或者我們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待遇和破產安置補償。
(8)發放到中國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進行擇業費等一次性管理費用的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同共有。
2、第十八條規定了配偶一方的財產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時候的限定性。即從支付結婚證開端,到解除夫妻瓜葛為止的婚姻瓜葛存續的全部時期的勞動所得、出產謀劃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承繼和贈與所得,以及別的正當所得都是夫妻配合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僅局限于所有權領域的財富的歸屬好處。即無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將夫妻配合財富私自贈與別人能夠視作有效。由于對夫妻配合財產的處理除非是雙方進行同意贈與的話,否則是無效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的,任何處置權,決定權都需要通過雙方進行商議才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以上就是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婚姻財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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