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物質生活也越來越豐富。我們的生活,依靠各種支持來維持:家庭支持、朋友支持、同事支持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夫妻的支持。我們知道,除了你自己的周圍的人,沒有人能陪你變老。
但在這個不確定、不可預測的社會中,夫妻關系的社會形勢并不十分樂觀。我們每個人都將面對現在或未來的另一半,只有當我們有另一半時,我們才能感受到夫妻生活之間的各種味道。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中的一小部分人在經歷了夫妻的辛酸之后,決定對方不是對的人,選擇結束這段關系。
據統計,我國綜合平均離婚率在30%左右。因此,我國夫妻生活狀況仍不穩定,部分原因可能是前段時間很多人提倡閃婚或裸婚,但由于雙方都不太了解,再加上家庭、經濟或其他原因,也有很多閃婚。今天上海離婚名律師要討論的不是離婚,而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這方面的情況。
首先要從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如上所示,夫妻共同財產的明確定義和具體分類就是這樣。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會非常敏感地接觸到這個準確的概念,只有在離婚或一些特殊情況下才能涉及到這個領域。從離婚的角度來看,夫妻會發現彼此不適合自己或生活在一起后不像想象的那么快樂,從長遠來看,沖突升級,內心不滿逐漸積累,沒有有效的疏通,可能導致夫妻走到這一步。
在離婚的那一刻,回顧過去,我們會發現,除了彼此之間的記憶,還會有一些物質財產。這些物質財產是通過自己的努力或相應的關系獲得的。在法律概念上,我們稱之為夫妻共同財產。
面對這些財產,結束婚姻的男女都會有相應的想法和考慮,或者通過協議或訴訟來劃分物質財富。分割,在情感分離的基礎上實現物質分離,這意味著我們需要面對一個事實:無論是協議還是訴訟,我們可以劃分什么?
事實上,我們經常看到的是積極的財產,而往往忽略了消極的財產。我們習慣于把注意力集中在我們擁有的地方,而很少把注意力集中在我們沒有或已經提前支付的部分。這些沒有或提前支付的部分在法律上也有一個術語:夫妻共同債務。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積極財產的分析太多了。上海離婚名律師僅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角度探討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法律上也有相關定義: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服裝、食品、住房、銀行、醫療、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社交活動、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承擔的債務,以及為撫養子女所承擔的債務。贍養老人,夫妻擔的債務。這些債務都是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是夫妻共同協議形成的。因此,在離婚時,這些也應該分開。畢竟離婚后,讓男女雙方單獨承擔,這在我們的生活常識、道德和法律公平方面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何確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各種支出是否是共同債務呢?
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
1.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比如購買共同生活用品的債務;購買和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債務;支付一方醫療費用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承擔的債務。
4.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等債務。
5.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的債務。
6.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不僅包括夫妻共同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還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屬于家庭共享。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協議確定的共同債務,即使債務帶來的利益不是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債務要么是夫妻共同支出,要么是雙方達成協議。在實際情況下,也有類似的一方需求,另一方事后認可,這也會形成共同債務。
上海離婚名律師接下來要研究的是離婚的具體劃分。離婚時,當男女無法承擔個人債務時,對方出于長期的情感糾紛或出于善意,幫助對方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劃分債務。
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廣泛關注。在這里,我們還需要提醒面臨離婚的男女朋友,根據法律規定,知道對方有債務,婚姻關系期間一方主動幫助另一方償還,作為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男女雙方償還債務。因此,這也是離婚時的一種法律風險,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錢還是債務,也反映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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