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社會關系的一種,而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在婚姻關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問題引發了一系列法律爭議。本文上海婚姻律師旨在探討這些爭議的法律本質,并通過法律案例和上海地方法律法規,闡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屬于夫妻雙方贈與給子女的專屬性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立場。

一、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歸屬
人身保險作為一種金融產品,旨在為被保險人提供在意外事故、疾病等風險發生時的經濟保障。在夫妻關系中,為子女購買人身保險是一種保障措施,目的是為子女的未來提供安全支持。
在法律角度,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和共同取得的財產。”然而,人身保險作為一種特殊性質的保險,其保險金并非由夫妻雙方共同取得,而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受益人的。因此,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其保險金的性質應屬于夫妻雙方贈與給子女的專屬性財產,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更不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案例分析
為了更加明確人身保險在婚姻關系中的財產歸屬,以下是一些相關法律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李先生與張女士的離婚案
李先生與張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其兩名子女購買了人身保險,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在離婚案件中,張女士主張這些人身保險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分割。然而,法院審理后認定,這些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為子女的未來提供保障,不屬于夫妻共同取得的財產,故不予分割。
案例二:王先生與陳女士的財產分割糾紛
王先生與陳女士在離婚后發生財產分割糾紛。其中,陳女士主張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這是為子女購買的保險,不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綜合考慮人身保險的性質及意圖,最終判決保險金歸子女所有,不參與夫妻財產分割。
李先生與王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育有一名兒子。在兒子出生后不久,他們為兒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保險金將在被保險人年滿18歲時支付給他。多年后,李先生與王女士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王女士主張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保險是在他們的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她認為,這筆錢應當作為財產分割的一部分,以保證她和李先生都能分享這份財產。
然而,李先生的辯護律師引用了上海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指出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屬于子女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他們強調,這份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在兒子成年后提供經濟支持,不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
法院在審理案件后,綜合考慮了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上海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法院認定,這份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為兒子的未來提供保障,符合保險的本質和目的。因此,法院判決保險金歸兒子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示了上海地區法律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被視為子女專有的財產,不受夫妻財產分割的影響。這樣的判決保護了子女的權益,同時也確保了保險的本質和目的得到充分尊重。
三、上海地方法律法規的適用
上海地方法律法規在處理夫妻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問題方面,有一系列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處理。以下是一些適用于上海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
根據上海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離婚時,應當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然而,在處理人身保險問題時,上海市民政局發布的《上海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歸于子女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一規定明確了人身保險的性質和歸屬,保護了子女在離婚時的權益。
上海市婚姻家庭繼承法
根據上海市婚姻家庭繼承法,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其中有一些特殊財產,如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根據相關規定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樣的規定確保了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在離婚時不受財產分割的影響,保護了子女的權益。
上海市婚姻家庭繼承條例
根據上海市婚姻家庭繼承條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和共同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該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其中之一就是夫妻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進一步強調了人身保險的獨立性和專屬性質。
上海市財產繼承條例
上海市財產繼承條例也對夫妻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同樣地,人身保險作為為子女提供保障的一種方式,在條例中也被明確規定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
上海地區的法律法規在處理夫妻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問題時,對于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有明確規定,強調了這些保險的獨立性和專屬性質。這些規定充分考慮了保險的目的,保護了子女的權益,確保了人身保險在離婚時不受財產分割的影響,為夫妻雙方和子女創造了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法律環境。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被視為夫妻雙方贈與給子女的專屬性財產,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夫妻離婚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律案例和上海地方法律法規的綜合支持,確保了人身保險在婚姻關系中的合理定位,為子女的未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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