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嚴格來說,它是公眾對社會婚姻家庭關系中存在的社會現象的總稱。我們今天討論的婚姻中出軌和通奸的語義基本一致,是有配偶的男女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的總稱。隨著婚姻中出軌越來越成為離婚的誘因之一,咨詢這個問題的當事人也越來越多。那么,婚姻中出軌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后果呢?可以證明婚內出軌的證據?中興路離婚律師給大家簡單總結一下。
婚內“出軌”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
(一)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因此,婚內“出軌”的行為在某些情形下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的。
對于“重婚”,通說認為包括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此種情形區別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要求的“不以夫妻名義”。
需要指出并強調的是,認為上述第二種形式(事實上的重婚)構成“重婚”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發布的《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該批復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是,該《批復》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實施)廢止,廢止理由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廢止,刑法已有明確規定”。因此,事實上的重婚不應再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以證明婚內出軌的證據
1、照片
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請偵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婚外情,已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2、錄像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采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沖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采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么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應是未經修改、編輯的。
3、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對方與第三者之間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這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采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采信的。
4、保證書或悔過書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后“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悔過書是會被法院采信的。

婚內“出軌”可能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婚內“出軌”的行為同時屬于“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賣淫嫖娼行為,則有可能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中興路訴訟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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