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特別是不動產的歸屬問題。這種約定一般被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而不屬于夫妻間的贈與行為。這樣的約定在離婚時,一般不予支持,即該不動產歸約定的一方所有。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案例分析
例如,夫妻A和B在婚前,通過書面形式約定A名下的房產歸A所有,B無權分享其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A和B一直維持該約定,直到他們決定離婚。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中,B提出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但這一要求不會被支持,因為夫妻雙方已經在婚前就達成了書面協議,認定該不動產為A的個人財產。
二、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我國《婚姻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條款,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和協商處理。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夫妻雙方應當保護家庭共同財產,不得單方面處分、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訂立不違反法律的協議。協議一經訂立,就成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約束。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受到協議的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有權自愿訂立合同,并根據合同的約定自由處置合同標的。但是,合同的訂立、履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性。
三、上海相關司法解釋
除了以上法律條款,上海市司法局還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上海司法解釋”),對婚姻財產的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特別是不動產的歸屬問題,應被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而不屬于夫妻間的贈與行為。
在夫妻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了不動產的歸屬問題,離婚時一般不予支持對該不動產分割的要求。但是,如果該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約定的內容已發生變化且未能達成協議,該約定就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

四、結論
總而言之,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特別是不動產的歸屬問題,應被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而不屬于夫妻間的贈與行為。在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達成了書面協議,認定某一不動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不予支持對該不動產分割的要求。
但是,如果該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約定的內容已發生變化且未能達成協議,該約定就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合法合理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并避免糾紛發生。
五、建議
如果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約定必須是書面形式,要有明確的時間和簽名,最好有證人,以便日后能夠證明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約定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做出的,婚前約定必須是在婚姻登記前完成;
3.約定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
4.約定內容必須是合法、合理的,不能損害夫妻雙方的權益;
5.約定的內容一旦發生變化,夫妻雙方應當及時達成新的協議。
六、案例分析
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將某一不動產歸屬于丈夫所有。離婚時,妻子主張將該不動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已經通過書面形式約定了該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約定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且妻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該約定應被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不屬于夫妻間的贈與行為。離婚時,不應支持妻子的分割要求。

七、結語
上海離婚訴訟律師提醒大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有利于維護夫妻雙方的權益,避免糾紛發生。在約定時應當注意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并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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