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的發展腳步越來越快,人們的離婚率也變得越來越高了,夫妻離婚肯定要涉及財產問題,雙方肯定會為財產期爭執,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你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什么是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的持續時間是指從結婚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之間的這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夫妻雙方獲得的財產,除非雙方同意,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征得夫妻一方的同意處分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安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解決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配偶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文化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學生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進行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市場占有。即使沒有婚姻家庭關系可以終止前并未根據實際教學占有,但只要通過繼承發生在夫妻社會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安全也是影響夫妻共同管理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具有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
6. 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8.發放到中國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進行擇業費等一次性管理費用的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同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關系一方的財產安全范圍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殘疾人醫療費用和生活津貼;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一方通過專用的生活學習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閱讀到文章末尾,相信大家對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判斷,如果還有疑問,請咨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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