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中,財產是一個企業比較具有特殊的問題,也是我國夫妻較為敏感的一個社會問題,對于公司財產方面來說,婚后夫妻的財產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呢?

以下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對夫妻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了梳理:
一、婚后遺產進行繼承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進行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進行第三項內容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以及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只有夫妻一方所有的,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有如下發展情況,即使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內可以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企業合同進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發展作為一個共同管理財產不可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要求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公司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中國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提高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預約,也可以婚后預約。可以設定一方婚后所得歸一方,不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它必須是書面的。
(三)婚前財產
婚前一方的財產在離婚時自然不屬于分割的范圍。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如果另一方試圖分割,則被排除在財產分割之外。
(四)只能屬于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企業財產,即使我們沒有進行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發展受到傷害學生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社會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成本費用主要是通過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一個共同財產分割。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共同所有權。夫妻有權利有義務分享共同財產總額的一部分,并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的重要權力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直接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規定包括:
(一)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權決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二)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夫妻除日常生活需要外,應當就共同財產的處理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配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紀律處分決定,另一方有權否認紀律處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懲罰是由配偶雙方的共同意愿表達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無知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方。
(三)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承擔,不足時由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承擔。 夫妻因同居或者履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的,由個人財產共同承擔。

關于婚后遺產是否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相關理論知識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如果您在財產分割的問題研究上有一定社會法律責任糾紛,可以提供咨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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