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普通的工作日,韓梅(筆名)正在工作,法院書記員突然來訪,原來丈夫李華(筆名)起訴離婚,韓梅沒有出現,書記員會親自來了解情況,韓梅很困惑,她不知道。然而,在之前的電話溝通中,韓梅確實告訴法院,他知道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和上海離婚官司律師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華(化名)和韓梅(化名)結婚多年,膝下無子,感情越來越冷淡。一直想離婚的李華動腦筋:妻子不知情的時候,他把他告上法庭起訴離婚,讓女同事冒名頂替離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韓梅送達法律文件未能成功。沒有人接聽書記員根據起訴書上的電話。經過溝通,李華向法院提供了韓梅的另一個聯系電話。書記員聯系電話后,女子明確承認自己是韓梅,并表示知道開庭時間和地點。隨后,書記員多次通過電話聯系她,詢問她的調解意見和其他情況,并在具體意見開庭時被韓梅拒絕。開庭當天,韓梅還沒有到。書記員通過電話聯系了對方,對方回答說:快到了。十分鐘后,書記員再次打電話,發現電話被韓梅屏蔽了。法官在等待韓梅20分鐘,無法聯系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此案。
由于韓梅沒有出庭,是第二次訴訟離婚,法官安排書記員以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到其工作單位現場尋找被告。但在溝通過程中,書記員發現韓梅對離婚一無所知。隨后,書記員向他確認了手機號碼,韓梅說只有一個手機號碼,李華第二次提供的手機號碼不是她的。書記員注意到了一些奇怪的事情,當場撥打了韓梅的手機號碼,但對方以信號不好為由掛斷了電話。書記員立即打電話給李華,詢問他第二次提供的手機號碼是誰。他首先說這個號碼是韓梅使用的,然后他說他不知道誰在使用它。在書記員的反復警告下,李華承認這個號碼是由他的同事王梅(筆名)使用的。
最后,法院對李華提供虛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礙民事訴訟行為進行處罰,并當場送達決定。法院向德州市德城區司法局發出司法建議,審查案件代理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關證據材料。

法院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李華為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在法院向韓梅交付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他提供了韓梅的虛假交付信息,并串通了他人冒充韓梅作為被告,接收了法庭信息,導致案件交付錯誤,缺席了法庭審判。該行為嚴重妨礙了法院的司法程序,構成了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決定拘留李華10天,罰款2萬元。
律師提醒
01
《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時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有30天的冷靜期。雙方協議不成的,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02
當權益受到侵犯時,當事人應當誠信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向委托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陳述,否則將面臨司法拘留、罰款等處罰,更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03
律師、法律服務人員在代理案件時,應當嚴格檢查,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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