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性生活不和諧,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訴離婚?本次推薦經典案例,律師婚姻上海認定值得借鑒:
案件詳情:上訴人胡敏敏因離婚糾紛不服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3)第1969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結束。
原審法院發現,2012年7月,原告蘇葉生與被告胡敏敏相識,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9月17日,他們登記結婚。同年9月25日,婚禮結束后,他們住在一起,婚后沒有孩子。原來,在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由于感情不和,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沒有積極治療,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離家,與被告分居。2013年7月8日,原告告訴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原告蘇葉生主張被告胡敏敏患有性功能障礙,因被告不積極治療,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臨沂市人民醫院提交了一份門診病歷和一份中草藥門診病歷中的主訴病因是陽痿早泄,收費單據中醫保賬戶名為胡敏敏。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蘇葉生與被告胡敏敏于2012年建立戀愛關系后,于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原來,被告婚后僅一個月就發生了沖突,分居了。到目前為止,雙方還沒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關系。現在,原告以被告性功能障礙不能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視為原因。被告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因此原告蘇葉生要求與被告胡敏敏離婚的訴訟請求應。
上訴人胡敏敏拒絕接受一審判決,稱原審法院上訴人患有陽痿早泄,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關系確實破裂,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陽痿早泄的證據是診所的主觀診斷證明,診斷證明的真實性尚不清楚。此外,陽痿早泄并不是一種不可治愈的疾病,也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礙。綜上所述,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變判決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蘇葉生答辯稱,上訴人陽痿早泄自被上訴人陪同到臨沂市人民醫院診斷后未得到治療,沒有治療證據,最終未得到治愈。上訴人還提交了2014年1月在醫院進行的體檢,證明上訴人身體正常。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提交的檢查是精液動態分析,只能證明精液正常,不能證明上訴人性功能正常。二審法院發現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律師婚姻上海認為,上訴人胡敏敏與被上訴人蘇葉生婚前關系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暫,沒有建立牢固的夫妻關系。上訴人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上訴人胡敏敏在一審中被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他只讓父母向法院解釋情況,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不久就分居了,分居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聯系。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了,一審判決準予離婚也沒有錯。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不當,應當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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