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一切合法權益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那么,如何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下面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發展分為具有以下分析幾種不同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去世或無能力監護,則監護責任須由該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監護的兄弟姊妹或與該未成年人有密切關系并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以及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該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所同意的其他親友作為監護人而承擔。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設置監護人的方法有哪些?
監護人的設立即要求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以下四種不同方式: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當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為下列人員: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依次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此外,經有關單位同意,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友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和組織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解釋通則》的規定,指定區域監護有兩種不同情況: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朋友中委派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企業單位、組織我們可以通過進行社會調解并從他們沒有中間指定監護人。
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指定監護的決定。原委任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監護人。
3、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將未成年子女托付親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進行就讀大學期間,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有關社會教育管理機構或醫療服務機構發展對于未成年人或精神分析病人也應當積極承擔監護法律責任。
受托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除另有約定外,應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受托監護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監管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有關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確立遺囑監護權有三個條件:
A、被指定不同的人選擇同意作監護人;
B、其他有監護人員資格管理的人無異議;
C、該指定不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并對被監護人之間并無不利。
三、怎么換監護人?
更換監護人的程序:
首先,現有的監護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了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更換兒童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我們有人可以提起變更影響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一個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教育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學習生活方式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最后,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兒童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對兒童監護人的決定作出修改。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