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們!今天咱們來聊聊一個有點復雜但又很重要的話題——離婚時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到底該咋處理?別頭疼,咱們專業的上海離婚律師來給您好好說道說道,希望能讓您恍然大悟!

您說這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是不是讓人有點迷糊?別著急,咱們慢慢捋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二條有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咱們先來說說調整一般借款關系的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標的訂立的借款協議這事兒。要弄明白這條規定,首先得清楚夫妻之間的借款,本質上和普通民事主體之間互相借款沒啥太大不同。咱《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除了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能違反規定,其他倒沒太多限制。夫妻作為民事主體,只要符合條件,雙方合意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除了借款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點和普通人借貸不同,其他真沒啥本質區別。法院處理這類糾紛時,除了用這條規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也得用上。
接下來,咱得注意區分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和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民法典》說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意思就是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那些權利。可貨幣這東西,所有權隨著占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拿出來借給一方,那就成了借款一方的個人財產。
有人覺得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就是對部分財產約定分別所有。咱可不這么看,這可不能混為一談。《民法典》里對夫妻財產制規定得明明白白,什么婚前財產、婚后財產,歸誰所有,都說得清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定的就是沒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按法律規定來。約定的就是夫妻自己商量著來。現在受傳統影響,法定財產制還是主要的,但約定財產制也越來越多。
約定財產制又分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就是婚前婚后財產基本都歸夫妻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是夫妻商量著一部分歸共同所有,其他歸各自所有。分別財產制就是婚前婚后財產都各自管各自的。

通過對比這些財產制,咱能發現,婚姻期間一方借另一方夫妻共同財產,得有共同財產才行。在純粹的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借款和婚姻關系沒啥大影響。
雖然夫妻約定部分財產歸一方所有和夫妻一方從共同財產中借款,結果可能一樣,都是財產所有權變更,但其他方面可差別大了。比如說,處分財產范圍不同,約定的內容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形式要件也不同。實踐中判斷夫妻間借款到底是約定財產分別所有還是從共同財產中借款,得看協議約定的內容。
那適用這條規定得滿足啥條件呢?
首先,借款得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前面說了,婚姻期間一方借另一方共同財產才有這事兒。審判實踐中,法院得先搞清楚借款來源。在法定財產制和一般共同財產制下,除非能證明是個人財產,不然就推定是共同財產。在限定共同財產制下,除非能證明是共同財產,不然就推定是個人財產。
其次,借款用途得是夫妻一方個人的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這關鍵得看經營活動或事務是不是“一方個人”的。判斷借款是不是用于個人經營活動,可以參考好多情況。比如說投資財產是不是個人所有,雙方有沒有約定經營活動誰負責,實際經營管理是不是一方干的,投資的主體財產有沒有混同。判斷是不是其他個人事務,可以用排除法,看是不是法定義務或者共同生活的事務,不是的話一般就是個人事務。
最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方得沒償還借款。這條規定隱含著離婚時借款沒還完的意思。要是全還了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債務消滅了,離婚時就不用按借款協議處理了。借款人沒還完分兩種情況,全沒還和還了一部分。全沒還不用說,按規定來。還了一部分,還的部分變回共同財產,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處理,沒還的部分還按這條規定辦。要是借款協議有約定還款金額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了,就按約定來;沒約定,借款人得給貸款人貸款余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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